(2015)开民初字第3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与夏玉学、赵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夏玉学,赵军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3511号原告: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住所大连市沙河口区民政街***号科技广场*座1408。法定代表人:史卫义,主任。委托代理人:邹世允,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玉学。被告:赵军。本院在受理原告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诉被告夏玉学、赵军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规避法律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辽宁诚至律师事务所负担。审判员 高晓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庆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