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6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和田尚亿服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田尚亿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民二(商)初字第1263号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春光,上海申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田尚亿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法定代表人方丽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和田尚亿服饰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筑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