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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佐生与吴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佐生,吴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86号原告谢佐生,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吴创明,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佐生与被告吴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谢佐生负担。审判员  江耿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