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谢佐生与吴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佐生,吴创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揭榕法东民初字第86号原告谢佐生,男,汉族,1967年3月5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被告吴创明,男,汉族,1971年9月26日出生,住揭阳市榕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佐生与被告吴创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佐生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佐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150元,由原告谢佐生负担。审判员 江耿慧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卢潇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