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宜民一初字第1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共善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曹江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共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曹江彩,欧贵香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宜民一初字第1435号原告陈共善,男,。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利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勇,北京市北斗鼎铭侓师事务所侓师。被告曹江彩,男。第三人欧贵香,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共善诉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章支公司、曹江彩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陈共善于2014年4月28日死亡。原告陈共善的继承人陈品凤、陈品英、陈品绘均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原告陈共善的另一继承人陈品华已死亡。陈品华的儿子陈旺彪、女儿陈霏均为在校学生,其法定监护人曹双娥(陈品华之妻)亦明确表示不愿参加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陈共善承担。审 判 长 曾国萧人民陪审员 邓宏亭人民陪审员 樊友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廖志苹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