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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崆民初字第20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李某与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036号原告李某。被告马某某。原告李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铁永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2015年4月28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崆峒区楼房一套归马某某所有,马某某将此房出卖后一次性给付原告110000元。同年6月13日,原告得知被告已将楼房出卖他人,但未给付原告约定的楼房折价款。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楼房折价款110000元。被告马某某未到庭,但领取诉状副本时称双方签订协议属实,不存在胁迫、欺诈的情形,但其已向原告给付30000元,现共欠原告80000元。目前没有能力给付。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与被告马某某于2015年4月28日在华亭县民政局自愿登记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楼房1套归被告所有和居住;马某某将此房屋出卖后,一次性给付原告李某折价款110000元。原、被告协议离婚当天,被告给付原告楼房折价款30000元。被告现已将涉讼楼房出卖,但未及时付清原告楼房折价款。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离婚协议书;被告马某某庭前提供的收条1张予以证实,经当庭质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将涉讼楼房出卖后,应及时给付原告约定的楼房折价款。据此,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马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原告李某楼房折价款8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337元,被告马某某负担91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铁永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