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复民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何某甲与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甲,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复民初字第296号原告何某甲,系邯郸市公安局邯山分局干警。被告白某。委托代理人白继红。委托代理人柴如雪,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何某甲诉被告白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甲,被告白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白继红、柴如雪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孩何某乙。因婚前缺乏了解,婚后也未培养起良好的夫妻感情,故经常争吵。考虑到孩子,原告对被告一忍再忍,但因被告性格多疑、恶语相加,其家人也多次到家中无理取闹。无奈,原告自2008年至今在外独自租房居住六年之久,为解除这不幸的婚姻,原告曾于2008年、2009年、2011年三次起诉离婚,终因被告无理取闹而未果。原告认为,双方间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再次起诉离婚,请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彩礼2万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和理由,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结婚证复印件一份;3、(2008)复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4、(2009)复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一份;5、(2011)复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6、(2012)复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一份;7、(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一份;8、位于复兴区炮旅家属院2号楼3单元501号夫妻共同房产一套。被告辩称,一、被告与原告有很深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炮旅当兵时认识的,被告没有嫌弃原告家庭贫穷,也没有听从家人的劝阻,在没有一分彩礼,没有车,没有隆重的婚礼,住进了一间简陋的房屋,尽管这样,夫妻恩爱,建立了牢固的感情基础。二、原告多次提出离婚的原因。被告之所以提出离婚,完全是因为其开车违章驾驶出车祸之后,致使被告身体落下××,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面部严重毁容,生活也处在不能自理和半自理的状态,而导致原告多次提出离婚的结果。原告说在此前经常与被告争吵,与原告没有感情基础,为什么不在出车祸前提出,可以说那时被告身体××,工作优越,无论是协商还是到法院起诉都比车祸之后对于原告更容易更有利。很明显是怕被告一个××人拖累,原告把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推向国家和社会。至于原告说是为了孩子着想之前不提出离婚,为何出车祸之后提出离婚,出车祸后就没有孩子吗?被告出车祸本身就是对孩子的一种伤害,孩子现在面临高考,学习紧张,此时提出离婚对孩子的心灵将造成怎样的后果。三、法院多次判决不准离婚的原因。原告身为国家执法人员,居然说出法院判决不离婚都是被告无理取闹,更是无理狡辩,既然原告能到法院起诉,应相信法院是公正的。由于被告身体××,没能好好医治,时常疼痛难忍,生活不能自理,母亲为支持原告的工作,一直帮忙照顾被告,母亲也因被告是一个废人,再加上原告起诉离婚,母亲屡次住院,临终前还不放心谁来照顾被告。原告单位领导也曾主持调解,原告在家里当着央视电视台记者及原告单位的领导当众表态,并写下了保证,承担被告日常生活和看病。因被告身体××,不能胜任热爱的工作,经多方医治和鉴定,确认完全失去劳动能力,不能在工作,办理了退职。因车祸被告的前途全部毁于一旦,无论从肉体和精神上更需要原告的照顾。四、审理的案件应当充分考虑社会效果和公序良俗。被告家庭困难,被告的病不能好好医治,唯一能照顾被告的母亲也刚刚离世,被告的病情也一天一天恶化,孩子也面临高考,虽原告有这样那样的错,可毕竟被告和孩子还靠着原告平时的照顾,勉强活着,如失去原告的照顾,将对被告和孩子的心灵及一生造成无比的伤害,被告和孩子真的没有活路了。希望给被告一条活路,也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告慰去世的母亲,依法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被告举证如下:1、第20070257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一份,证明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告严重受伤,原告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2、邯郸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2009)临鉴字72号,证明被告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三处;3、2014年9月1日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一份,证明被告是该单位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所以办理退职;4、2008年9月27日丛台区和平卫生院出具的函件,证明被告身体受伤,不能承担原来工作,生活困难,希望法院审理时酌情照顾;5、2008年10月30日原告写的保证书一份,证明原告当时保证改善夫妻关系,给被告承担生活费用、治疗费用等;6、被告在2007年7月29日汤阴县医院的住院病历一份、邯郸市中心医院2007年7月31日住院病历一份、2008年5月7日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住院病历及该院诊断证明书各一份、2010年8月30日邯郸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历一份邯钢医院2011年3月份门诊病历以及2008年河北工程大学门诊病历、邯郸市中心医院2011年9月8日诊断证明、2014年10月10日中心医院门诊病历,2015年2月10日邯郸市中心医院门诊病历,上述证据证明被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伤势和精神打击,导致原告起诉离婚的根本原因;7、被告白某在受伤前后的照片三张,证明因交通事故导致被告面部变形,视力问题,牙齿全部脱落等一系列问题;8、(2012)复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证明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如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和被告受到的伤残程度,认定原、被告并未分居的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何某乙。婚后夫妻感情尚可。2007年7月29日,原告驾驶车辆带被告及家人回其湖北老家途中,在河南省京港澳高速公路529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该事故导致原告车辆受损、车内人员受伤,其中被告伤情较严重;经交警部门调解,事故相对方按责任进行了赔偿。被告先后在河南省汤阴县人民医院、邯郸市中心医院、河北工程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并到邯郸市第三医院等处门诊治疗;经医院诊断,被告面部多处瘢痕畸形、多处骨折致器官移位等,需再次手术。2009年12月16日,被告伤情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意见:白某的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伤残三处。原告于2008年9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2008)复民初字第5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于2009年6月又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2010年4月8日作出(2009)复民初字第524号民事判决书,再次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于同年8月24日撤回上诉。2011年4月20日原告第三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本院于同年6月28日作出(2011)复民初字第1441号民事判决书,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不服上诉至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同年11月1日以该案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作出(2012)邯市少民终字第668号民事裁定书,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本院于2013年7月10日作出(2012)复民初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原、被告。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第四次向本院起诉离婚。本案在审理中,多次与原、被告做调解工作,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庭后婚生女提交书面意见表示不同意其父母离婚。原、被告当庭所举证据,均经当庭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十几年,有一定的感情基础,且婚后生育一女,婚后感情尚可。此后双方虽在共同生活中产生矛盾,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破裂。2007年7月原告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原告负事故主要责任,造成被告面目毁容和十级伤残三处,不能继续工作,提前办理了退职。现被告仍需进一步治疗,除其病退工资外无其他收入,并还需照顾孩子,对此,原告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尤其是发生交通事故后,对被告的身心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原告更应尽到丈夫的责任和义务,夫妻间应本着相互体谅、相互扶助、相互支持,共度难关,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被告也认识到自身的不足等原因,愿意改变自己,对原告还有感情,坚决不同意离婚;婚生女儿也表示不愿父母离婚,离婚对其今后身心××成长不利,本院从夫妻感情和责任、义务及有一个完整的家庭考虑,不宜判决双方离婚,故对原告提起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何某甲与被告白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告何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扈朝杰审 判 员 申素霞人民陪审员 武晓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窦娜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