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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商初字第68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3

案件名称

卢一宪与李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一宪,李新忠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横商初字第682号原告:卢一宪。委托代理人:陈正春。被告:李新忠。原告卢一宪与被告李新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支付欠款275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4月份至2014年12月份期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木材。2014年12月1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货款27500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底付清。欠款至今,被告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新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卢一宪货款27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元(已减半),由被告李新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