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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曹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宋雅斌与陈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雅斌,陈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曹妃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宋雅斌。被告陈俊杰,1976年8月9日。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地址唐山市大庆道118号。法定代表人,何中晓,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雅斌与被告陈俊杰、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雅斌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继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雅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宋雅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宏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珈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