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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舞民金初字第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院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院杰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舞民金初字第205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法定代表人:董芳,行长。委托代理人:栗元林,男,该行职工。被告:院杰涛,男,1981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诉被告院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院杰涛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院杰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舞钢市支行对被告院杰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6元,减半收取8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闫宏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夏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