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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民初字第6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牟清兵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牟清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初字第616号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温宿县法定代表人:吴敦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牟清兵,男,汉族,1962年6月3日,农民工,现住阿克苏市。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牟清兵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不服温宿县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起诉被告牟清兵的劳动争议一案,本院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裁定按撤诉处理。因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2015年5月25日再次向法院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阿克苏双鑫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曹 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海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