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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代起平与朱连英、张欢、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0909号原告代起平,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韩钰,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连英,女,无职业。被告张欢,女,无职业。被告张福兰,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代起平诉被告朱连英、张欢、张福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起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三百元,免交。审判员 付 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苑银娜附:本���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