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溧民初字第198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原告谢秀珍与被告吕相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秀珍,吕相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溧民初字第1983号原告谢秀珍,女,1973年10月28日生,汉族。被告吕相龙,男,汉族,出生年月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谢秀珍与被告吕相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秀珍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秀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秀珍撤回对被告吕相龙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秀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逯婷婷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