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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王建设不服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中民立终字第260号上诉人王建设,男,1959年12月2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上诉人王建设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立初字第14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为由,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王建设以选举权受侵犯为由要求赔偿损失,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王建设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孙爱民审 判 员  李 颖代理审判员  巩志芳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于芳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