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孙初字第1271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薛英杰与被告赵新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英杰,赵新康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孙初字第1271号原告薛英杰,男,1969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38号。被告赵新康,男,1966年6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临猗县耽子镇西窑里村1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英杰与被告赵新康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薛英杰于2015年7月14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英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薛英杰承担。审 判 长 毛旭辉人民陪审员 XX勤人民陪审员 尚仰俊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卫丽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