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大明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平湖市大明皮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新商初字第199号原告: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俊敏。委托代理人:陆慰军。被告:平湖市大明皮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明观。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与被告平湖市大明皮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898元,减半收取3449元,财产保全费2395元,合计6898元,由原告浙江三和拉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海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景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