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焦元先故意杀人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贵州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元先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遵市法刑一初字第28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焦元先,女,汉族,1965年11月13日出生于贵州省习水县,文盲,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1月20日被习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2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习水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龚卓,贵州名城(习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贵州省遵义市人民检察院以遵检公二刑诉(2015)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元先犯故意杀人罪,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元先及其辩护人龚卓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焦元先与被害人陆XX结婚以来,经常遭受陆XX打骂,遂产生了杀害陆XX的念头。2004年12月13日晚,焦元先趁陆XX睡觉之机,持菜刀砍陆XX的颈部,致其当场死亡。陆XX死亡后,焦元先将其砍死陆XX一事告知了陆XX的母亲岳XX和陆XX的妹妹陆X芬及妹夫王XX等人,试图向岳XX、陆X芬、王XX等人寻求处理办法。岳XX、陆X芬、王XX等人考虑到陆XX的儿子年小无人照顾,遂决定不报案,并与焦元先商量后,由焦元先将陆XX的尸体背到小地名汪家沟岳XX的土里,伪造成陆XX摔死的假象。同年12月15日,焦元先等人谎称陆XX已几天没有回家,要求邻居陆X科、陆X胜等人帮忙寻找,后陆X科等人在岳XX的土里找回了陆XX的尸体。经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死者陆XX系颈部被锐器砍击,动、静脉血管受损失血过多死亡。公诉机关以被告人焦元先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向本院提起公诉及随案移送了全案材料,诉请依法审判。被告人焦元先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对其从轻处罚。辩护人以“本案系被告人焦元先长期受到被害人陆XX的家庭暴力引发,焦元先主观恶性不深,归案后供述稳定,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等为由进行辩护。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焦元先与被害人陆XX(殁年41岁)原系夫妻关系。陆XX婚后长期醉酒和赌博,且酒后常对焦元先进行打骂,致夫妻感情不和,焦���先为此产生杀害陆XX之念。2004年12月13日晚,焦元先趁陆XX酒后熟睡之机,持菜刀砍击陆XX颈部,致其当场死亡。焦元先在确定陆XX已死亡后,将砍死陆XX一事告知了陆XX的母亲岳XX、妹妹陆X芬及妹夫王XX等人,向他们寻求处理办法。岳XX等人考虑到陆XX的儿子陆红X年小无人照顾,便没有报案,并与焦元先进行商量。后由焦元先将陆XX的尸体背到其家附近小地名汪家沟处的岳XX地里,伪造成陆XX摔死的假象。同年12月15日,焦元先谎称陆XX外出多天未归,请求邻居帮忙寻找。陆X科、陆X胜等人在汪家沟找回陆XX的尸体。焦元先等陆XX家人对外均称陆XX系摔死,并于次日按农村风俗将陆XX尸体进行土葬。2006年,焦元先前往黄XX家与黄XX同居。2014年12月26日,岳XX认为焦元先长期未对陆红X尽到做母亲的责任,遂向习水县公安局报案,告发焦元先杀害陆XX的犯罪事实。公安机关经调查后���2015年1月14日进行立案侦查,并于次日组织民警前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道奇鞋厂,将在此务工的焦元先抓获归案。经法医鉴定:陆XX系颈部被锐器砍击,动、静脉血管受损失血过多死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出示的以下证据证明:1、被告人焦元先的供述与辩解。我20岁时,经人介绍与陆XX结婚。陆XX婚后对家庭不负责,对我也不好,经常喝酒打牌,喝醉后就要和我吵闹,还经常打我。我怀孕后,他打我,把我怀的双胞胎都打流产了。我被他打后,就四处躲藏,他又四处找我,找到后又打。我提出离婚,他又不同意。11年前的农历冬月初二(2004年12月13日)的前几天,陆XX叫我把之前卖高粱扫的钱给他,他拿去打牌输了又问我要钱,我没钱给他,他就打我,我便到邻居陆X翔及婆婆妈岳XX处躲藏。冬月初二早上,我得知陆X林喊陆XX帮他抬猪后返回家中。晚上十点过钟,我睡觉时陆XX都没有回家。由于厨房的门坏了,我睡觉前用木棒抵着。我睡了一个多小时后,陆XX就一下把门推开了进屋,并把厨房的灯打开,直接走进卧室(卧室没有安灯),把被子给我揭开,我不让他揭,他随手就打了我几巴掌。陆XX回来的时候,我闻到他身上有酒味,看样子是喝醉了,但又不是很醉。因为他以前喝醉经常打我,他母亲岳XX听到都要来帮我,我就大声吵闹。他担心我吵闹被母亲知道,就用手捂住我的嘴巴。我知道他喝醉了,就没有怎么反抗。他见我没有反抗,便没有继续捂我,随后上床睡觉。我们聊了几句后他就和我发生性关系。我想到他前两天打我后去帮人抬猪回来又打我,心里就寒心他,又想到他以前要家里的钱去打牌,输了又问我要,我不给就打我,对家庭很不负责,家里的农活一点都不干,家里一样家俱都没有,很穷。为此,我就想��要么我死他活,要么他死我活,便起床从灶头上拿起家里的菜刀,走到卧室内,跪在之前我睡的位置,朝他颈部连续砍了两刀,随即看见他的颈子流血了,我害怕就没有继续砍,随后将刀拿回厨房,用洗脸帕把刀上的血擦干净放回原来的位置。我又走进卧室,看见陆XX侧身睡在床上,身子没动,听见他“哗哗哗”的喘气声,被子上有大锑盆那么大的一滩血。大约半小时后,我在旁边看见陆XX没有发出声音,便确定他死了,心里很害怕被派出所抓,就在那里哭,随后用刚才的洗脸帕把他身上的血擦干净。在擦他颈子的时候,我看见他的喉管都被我砍断了。把血擦干净后我又把他的衣服、裤子穿上。想到我把陆XX砍死了,我拿不定主意,就去告诉母亲岳XX,叫她帮我想办法。我用电筒光照醒岳XX,她就起床给我开门。我就告诉她和陆X用“强(陆XX)都死了”。岳XX问我怎么死的,我就说“我用刀把他砍死的”。岳XX和陆X用都没有说话,就返回卧室了。我又去陆X鸿家找他帮我拿主意,但当天是他父亲生日,有很多人在他家打牌,我就没有找他。我回到家中又找到岳XX和陆X用,问他们我把陆XX整死了要怎么办?他们叫我去找陆XX的妹妹陆X芬和陆X勤商量。随后,我和陆X用一起先去找陆X芬,告诉她和她丈夫王XX我把陆XX杀死了。王XX就说“你做这事要不得,但现在不能说出去”。我们在他家耍了一会后就去找陆X勤,我又给陆X勤夫妻说“我把你强哥杀死了,怎么办哦,你给我想个办法”。他们就说“我管你怎么整,反正我不来”。后来陆X勤又把我拉到她家牛栏处对我说“你不要改嫁,把那个家理起来,我就不报你的路(不报案)”,我听后就说“我还要嫁啥子人哦,现在外孙都快有了,已经三四十了”,然后她就叫我给他拍掌发誓。我们这���说后,我就和陆X用一起回家。在回家途中,我对陆X用说“如果他们(王XX等人)天亮了都不来,我们晚上又去喊他们”。结果白天没有人到我家来,直到天快黑的时候,二叔陆X太到我家说“陆XX这个人,帮人家抬猪,两天都没有回来,你们不去找下啊”?我说“他打哈牌,没有人和他打了就要回来”。后来陆X太在我家闲聊了几句就走了。吃过晚饭后,我在岳XX家和岳XX、陆X用商量想办法处理陆XX的尸体。当时陆X用提出把陆XX的尸体背出去甩在笼笼(树丛)里,岳XX说“不行,他有儿有女的,你把他背出去甩在那里,说帮人抬猪喝醉了回来摔死的”。我想到我家有一块土在我家后面的汪家沟,上面就是回家的路,当晚陆XX回家也要经过那里,路边有一个崖,就说“把陆XX背来甩在汪家沟那块土里,对外就说陆XX是帮人抬猪喝醉后回家时摔下去摔死的”。他们都同意。凌晨两三点钟,我和陆X用又一起到陆X芬家,对他们说我要把陆XX的尸体背出去,要他们帮忙。他们听后就和我一起到岳XX家中。在岳XX家中,我、岳XX、陆X用、陆X芬、王XX五人商量把陆XX的尸体背出去。当时说的是王XX背。我就找来木背篼放在卧室门槛上稳着,岳XX、陆X用和陆X芬把陆XX的尸体抬来放在背篼上。我看见陆XX的尸体已经僵硬了。他们把陆XX的尸体放好后,我就背着外出,王XX和我一起。我把陆XX的尸体背到汪家沟的土里,把他放下来,和王XX把他抬放在坎子脚下,伪造成从土上面过路时摔下来的样子。初四的天天亮后,我和陆X用就对邻居陆X科、陆X胜、陆安跃等人说陆XX出去几天没有回家了,叫他们帮忙找下。随后他们就往青杠林方向找,我和陆X用也假装跟着找。我听见陆X科发现陆XX的尸体后,见他隔得远,就立即走到陆XX的尸体旁,为了不让其他人发现他颈���上的伤口,便把身上的围裙解下来盖在他尸体上,再把围裙的绳子绕在他颈子和脑壳上,随后回家煮饭给帮忙的人吃。其他邻居找来道士曹大良后就把陆XX的尸体抬回家来。第二天早上,我们就把陆XX的尸体安葬在我家下面的田里。同时我把沾有血的被子、擦血的洗脸帕及铺草一起背在安葬陆XX的位置上面烧了。黄XX的妻子岳仁会是我母亲岳XX的亲侄女,陆XX死后的第一年得癌症死了。陆XX死后两年,二舅岳元灿来我家撮合我和黄XX结婚,母亲岳XX也认为我一个人带娃儿很困难,并说黄XX能干,也劝我嫁给他。这样,我才和黄XX结婚。当时经村委会调解,两个家庭我都照顾。后来,我儿子陆红X就不让我在他家进出,并和岳XX一直问我要钱,而我全身都是病,也没有经济来源,就没有给他们钱。今年正月间,我和黄XX从老家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道奇鞋厂打工。今天上午我��在厂里面上班,就被公安民警带到公安局来了。我砍陆XX的刀是一把切菜的小菜刀,上半部分是黑色,刀口被磨亮了,后来用的时间长了,整把刀都生锈了,看到刀我还认得出来。2、证人岳XX证言。2004年农历冬月初二,陆XX白天帮邻居陆X林抬猪到官店镇茶坝卖,不知道晚上什么时候回到家中。初三凌晨一两点钟,我在家中睡觉,焦元先就前来敲门,并大声叫我把门打开。我开门后焦元先打着电筒进屋,手中拿着四张半截的钱(20元的面值)对我说“妈,你看你们强(陆XX)将我的钱拿去赌博了,还剩下这四个半截钱”。我说“输了就算了嘛,你拿去补好就行了”,焦元先就说“补起,人我都给你整死了”。我就问“你是怎么整死的嘛”?她就说“你管我是怎么整死的嘛,我要走王家寨去了”。陆X用听见焦元先敲门也醒了,听见焦元先说她把陆XX整死了,他就大声地哭。我听焦元先说她把陆XX整死了,加上以前他们经常争吵和打架,我气了就没有去看陆XX。早上天快亮的时候,我听见焦元先和我女婿王XX的声音,猜想焦元先出去是找王XX。过了一会,王XX就在我家外面喊我“孃孃,你睡觉没有”?我说“还没睡,你来干嘛”?他就说“焦元先去守着我们哭,说她把陆XX整死了,叫我帮他背去丢在山上,我听后不信,她就说你不去,我把家里头的人一起整死,等陆X用埋。我听后搞吓了才来,看见陆XX在他卧室地上睡起的,床上的棉被上有簸箕这么大的一块血”。王XX没有多说,哭着就走了。因为初三的天是桃园公路通车的日子,陆X用就去修公路去了,焦元先一天都在家,我因为脚痛和生气,也一天都在卧室里。我女儿陆X芬一人到我家坐会就回家了。天黑的时候,陆X太和他儿子陆X科到焦元先家问她陆XX走哪里去了,怎么没看见人?��没有说话。深夜的时候,王XX、陆X芬到我家中,焦元先也到我家中,她说要把陆XX背出去甩了。我说“你把他背去甩在茅坡里,他儿女都有两个”。焦元先就叫王XX去帮忙把陆XX背出去甩了。王XX听了就和她一起到她家去了。我听见焦元先喊王XX帮忙背,王XX说“你打都打得死,你背不起啊”?后我听见焦元先叫王XX帮她稳着背篼和打电筒,二人就出去了。王XX回到我家说焦元先用木背篼把陆XX背出去的,随后叫上陆X芬回家了。初四的天天亮后,不知道谁说的几天不见陆XX后,大家就开始寻找。我后来听见焦元先大声对参加找陆XX的邻居说“人在这里,已经死了,是从这坎子上摔下来摔死的”。邻居喊来道士曹大良后才把陆XX的尸体运回来停放在家门口,为他准备后事。陆X万给陆XX穿衣服时,我听见陆X香说“颈子上有这么大一个洞,难怪人死了”,当时的村干部陆X鸿说了陆X香几句,在场人都没有说话了。初五的早上,他们就把陆XX的尸体安葬了。陆红X待陆XX安葬后哭着对我说“我爸爸死得很惨,我妈说他是摔死的,不知道怎么回事,他颈子都差点断下来了,只剩颈部那点肉皮连起的了,耳朵背后有一条口子。我听后什么也没有说。帮忙理后事的邻居走了,我看见安葬陆XX的地点烧着大火,就问谁在那里烧什么东西,陆红X就说是他妈妈烧被子。当时家里很穷,也没有知道如何报警的人,同时考虑到孙子陆红X还小,其他人劝说自家家里的人发生的事情,没有必要报警,所以就没有及时报警。陆XX死后的第二年,焦元先就改嫁到同村黄永红家。焦元先改嫁后,把我们家的山林补贴款都取走了,没有拿给我家用。大约半个月前,陆红X回家来,我们谈起山林补贴款被焦元先取走的事情,也谈到陆XX死亡的事情,陆红X就说他父亲死的事情他心里不好受,还说他母亲不为他着想,他就要杀害他父亲的人受到惩罚。说完他就打电话给遵义,后又给习水县公安局打电话。随后,双龙派出所打电话给他,因为他不了解具体情况,就由我到双龙派出所报案。焦元先和陆XX结婚后,由于陆XX经常喝酒和打牌,他们的感情出现了问题,加上有一段时间,黄永红动员陆XX和焦元先“信神”,陆XX不信,焦元先信,双方意见不同意,便经常吵架。陆XX一喝醉酒,就和焦元先吵架和打架。焦元先曾用开水将陆XX背部烫伤,还有一次用玉米糊烫伤陆XX的下体。焦元先家以前只有一把菜刀,现在我都还在用。3、证人王XX、陆X芬、陆X用证言。王XX证实,陆XX死的那天晚上深夜,我舅母子焦元先来到我家,哭哭啼啼地对我说“陆XX已经被我整死了,你要跟我一路去看下”,我说“不可能死哟”,焦元先又说“你跟我一路去看嘛,如果你���去,我回去将余下的一屋人全部整死,等陆X用回来自己埋,我就跑了算了”。我听了她这样说,才和她一起前往她家。到焦元先家后,她指着陆XX当时死的卧室说“陆XX在那间房圈里的”。我推开房门用手电筒一照,看见陆XX横躺在卧室的地上,身上盖着一件黑色的衣服。我进去将衣服揭开,看见陆XX的颈部紧挨颈窝处有一个很大的口子(大概比鹅蛋还大一点的洞),伤口周围有些白色的骨头碎片,血淋淋的,有些血已经凝固,有点黑。我又用电筒往床上照,看见床上有一簸箕大的血圈圈,便退出房间。焦元先就说“我要将陆XX背倒在茅坑里去”,我说“管你怎么做哟”,随后前往我丈母娘岳XX家中,给她讲了焦元先杀死陆XX的事情。当时岳XX就流泪了,我也忍不住流泪,并在离开她家时提醒她“这件事情,你当老的,要考虑清楚,该不该报案”,她当时没有说什么,只是在哭。回家后,我将陆XX死的情况告诉给妻子陆X芬。天亮后八九点的样子,陆X芬就回后家了,我心里有点生焦元先的气,就没有去。第二天凌晨一两点钟,陆X用通过我弟弟王仁文叫我和妻子陆X芬去他家一趟。我们到陆XX家后,岳XX、陆X用、焦元先已经在屋内烤火,焦元先说“把陆XX背来丢在粪池里”。我说“管你怎么整,反正我们不帮你整”。陆X用等人听我这一说,也说不帮她的忙,焦元先就说“你们不帮我整,我自己就去死”。后来,她又说“干脆把陆XX背出去甩在汪家沟,对外面说是他帮人抬猪喝酒醉了回家时在路上摔死的”,并说“你们不帮忙,我今晚就自杀”。我们听后,想到如果报案,她肯定会被判刑,陆X用又没有结婚,家里的老人和小孩无人照顾;如果不帮她的忙,她真自杀了,还不是岳母家的事情。又因为陆XX确实是外出帮别人抬猪卖,回家要经过汪家沟,而汪家沟有道很高的坎子,从上面路过摔下去摔得死人。所以,我们就同意她的意见。焦元先找来一个木背篼,我和岳XX、陆X用帮他稳住背篼,她一人把陆XX的尸体抱来放在背篼上(当时陆XX的尸体已经僵硬了,脑袋吊在颈子上摆动、摇晃着,快要断了的样子)。焦元先一口气就把陆XX背到汪家沟她自己的土地里,我只负责给她照明,看见她把陆XX的尸体放在土坎子脚下,至于她具体怎么摆放的我不清楚。焦元先和陆XX的关系一般,主要是陆XX平时爱打牌赌博、喝酒,焦元先恨死了,还有当年焦元先随黄永红信基督教,陆XX不赞成,双方平时爱打架,我听说有次打架,焦元先还用开水来烫陆XX。陆X芬、陆X用所证实的情况与王XX所述内容基本一致。4、证人陆X万、陆X香证言。陆X万证实,大约十年前冬天的一个晚上,陆XX从官店黄桃村帮陆X林吊猪回来,走到��家时拿着半瓶江津白酒,说酒拿回去祸事,就同在我家的我、陆安中、简先强、熊光秀等人把酒喝了。大约十点钟,陆XX喝完酒要回家,陆安中就拿火把送了他一程。第三天,陆X林对我说陆XX已经死了,叫我回去帮忙。中午我赶到陆XX家时,陆XX的尸体已经停放在大门口的木板上,并用绒毯盖着。天快黑的时候,大家就帮陆XX穿衣服,我就看见陆XX颈部有一个鸡蛋的血洞,喉管都露出来了,当时陆X香就说“妈呀,摔成这个样子还不死”,陆X鸿就叫陆X香不要吼。第四天,大家就将陆XX安葬了。陆XX死后大家都对他的死因有过怀疑,觉得他死得不明不白,因为他除了颈部外没有发现其他伤口,并且他颈部那么大的伤口附近没有血迹。陆XX生前爱喝酒打牌,并且酒后又爱打焦元先。所以,他们的关系一直不好,经常吵架、打架。陆X香所证实的情况与陆X万所述内容基本一致。5、证人陆X科、陆X胜证言。大约十年前桃园公路通车仪式的天,陆X科、陆X胜听陆X用说两天都没有看见陆XX了,要求二人帮忙寻找下。陆X科、陆X胜便从小名叫坟岗的地点往青杆林方向找。找到青杆林下面小地名叫汪家沟的地方,看见陆XX斜着睡在那里的萝卜菜地的土壁壁里面,陆X胜就说“那下面那个人好像是陆XX,可能是摔在那里去了”。这时,焦元先就从下面走上去,陆X胜、陆X科二人往萝卜地走。二人因为害怕,在距陆XX大约30米的地方就停下来没有走过去。焦元先一人走到陆XX那里,陆X胜还问她看看陆XX身上有钱没有,焦元先搜了一会后说只有六块钱。后来,周围的邻居就将陆XX的尸体运回停放在他家门口。由于当时离陆XX尸体较远,二人没有注意到陆XX身上是否有伤口,但在他身上及尸体旁的地上没有看见血迹。陆XX生前和焦元先的关系一直都不好,主要是为���打牌喝酒的事闹架,酒醒的时候感情还好,喝酒后两口子就要吵架和打架。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证明,(1)被告人焦元先杀害被害人陆XX的现场位于习水县双龙乡X村X组(原双龙乡X村XX组)陆红X住宅(住宅门牌号为双龙乡X村XX组XX号)。经勘查,公安机关从该住宅基檐坎处的一背篼内提取一把菜刀;(2)焦元先归案后,带领公安人员指认出习水县双龙乡X村X组汪家沟(小地名)的岳XX土地内为其杀害陆XX后将其尸体抛弃,并伪造陆XX摔死假象的现场。经公安机关仔细勘查,未发现其他痕迹物证。7、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1)通过现场指认,被告人焦元先指认出陆红X住宅进门的房间为案发时的厨房,该房间靠左边卧室房门处现放置衣柜的地点系当时的灶台,为其拿砍死被害人陆XX的作案工具菜刀的地点;该房间左边的卧室就是案发时其持菜刀��死被害人陆XX的地点;指认出陆XX的坟墓位于陆红X住宅下面的自家地里;指认出小地名叫汪家沟的岳XX土地你为其伪造陆XX摔死假象的现场;(2)通过混杂辨认,焦元先辨认出从陆红X住宅背篼内提取的菜刀为其砍杀陆XX的作案工具。8、贵州省习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习)公(司)鉴(法病)字(2015)00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尸检照片。证明:(1)经对被害人陆XX尸骨进行开棺检验,见尸体肌肉组织已腐烂不存在,仅残存头发、骨骼及附着在骨骼上的黑色物质,在第四颈椎、第七颈椎前侧见锐器砍击痕,砍击痕长均为2cm,深入骨质0.2cm—0.3cm,部分颈椎椎弓已腐烂呈“酥脆”状,其余未见砍击痕和骨折。(2)鉴定意见:死者陆XX系颈部被锐器砍击,动、静脉血管受损失血过多死亡。9、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公(司)检(理化)字(2015)12号检验鉴定报告。证明:经鉴定,送检的被害人陆XX腹部尸骨附着物未检出疑似毒鼠强成分。10、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遵)公(刑)鉴(DNA)字(2015)033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经对从陆XX坟墓中的提取的尸骨牙齿同被告人焦元先及陆红X二人血样进行DNA鉴定,得出“不排除尸骨所属者、焦元先是陆红X的生物学父母的鉴定意见。即本案被害人为陆XX。11、抓获经过。证明:习水县公安局于2015年1月15日在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道奇鞋厂厂区内将被告人焦元先抓获归案。12、申请书。证明:2015年3月26日,陆红X、陆X二人分别向公安机关提交了请求对其母亲焦元先从轻处罚的书面申请。13、户籍证明。证明:(1)被告人焦元先出生于1965年11月13日,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2)被害人陆XX出生于1963年4月8日。被告人焦元先及辩护人均未提供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被告人焦元先及辩护人对前述证据均不持异议。上述证据均系公安机关依法收集,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明案件事实,具有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证明的内容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焦元先因家庭矛盾,趁丈夫陆XX酒后熟睡之机,持菜刀将陆XX砍死,其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焦元先致死陆XX后,积极实施伪造陆XX坠亡的假象和毁灭部分罪证,其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陆XX婚后长期醉酒、赌博及对焦元先实施家庭暴力,致夫妻感情不和而引发,焦元先归案后亦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故对其及辩护人所持“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理由及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焦元先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20日起至2030年1月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樊秋屏代理审判员 王万建代理审判员 吴世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晏瑶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