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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欧阳娟与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欧阳娟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中法民一终字第26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负责人:梁焕好,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蒙雪,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欧阳娟,住湖南省衡阳县。委托代理人:欧阳云生。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下称好美景酒楼)因与被上诉人欧阳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4)穗荔法民一初字第19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欧阳娟与好美景酒楼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自2012年2月26日起建立了劳动关系。欧阳娟于2012年3月26日受伤,经荔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四级,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停工留薪期从2012年3月26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欧阳娟同意按穗荔劳某案字(2014)785号仲裁裁决第一项执行,本院照准。好美景酒楼应支付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2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000元。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当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工伤职工已经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工伤职工生活自理障碍等级支付生活护理费。根据医疗机构的出院记录及病情介绍,欧阳娟被煤气火焰烧伤,头面、躯干、臀部、四肢烧伤面积50%,在治疗和康复期间多次进行了瘢痕切除、植皮、取皮等手术。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本院认定在停工留薪期间欧阳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由好美景酒楼按每天80元的标准支付护理费56080元(80元×701天)。减除好美景酒楼已支付护理费3080元,好美景酒楼尚应支付护理费53000元。欧阳娟请求好美景酒楼支付住院期间912天护理费160512元,不符合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按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统筹地区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百分之七十支付。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欧阳娟为治疗、康复工伤所产生的住院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院治疗、康复所产生的交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好美景酒楼已为欧阳娟参加了工伤保险,不承担支付上述费用的义务。欧阳娟请求好美景酒楼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4050元,不符��上述规定,本院不予支持。欧阳娟属于工伤,其请求好美景酒楼支付营养费2万元及其父母回某生活用品所发生的交通费1724元,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十六条,《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欧阳娟支付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2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9000元。二、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欧阳娟支付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2月24日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53000元。三、驳回欧阳娟其余诉讼请求。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负担。判后,好美景酒楼不服,向本院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欧阳娟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用由欧阳娟承担。上诉理由是:一、我方已经足额支付欧阳娟2012年3月26日至2014年2月24日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判决我方再支付工资差额9000元是错误的。我司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每月发放其工资1300元,此后至2014年5月每月发放1550元,已经足额支付欧阳娟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审法院认定加班工资也应算原工资福利待遇,是错误的。因为酒楼并非每月都有加班,只有生意较好、工作繁忙时才需要员工加班和支付加班工资。二、一审法院在欧阳娟未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即推定其需要护理,对事实认定错误。欧阳娟的伤情并非内伤,只是留有伤疤,影响美观,并没��造成其不能走路、自己进食和脱衣裤等,因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其生活自理障碍程度未达级。而且从欧阳娟的病历资料和我方经理探望的情况看,其并不需要护理。同时,事故的发生是欧阳娟擅离职守,到不是自己工作岗位的厨房用煤气炉打火所致,用人单位只应承担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责任。欧阳娟答辩称,同意原审判决,不同意好美景酒楼的上诉请求。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相同,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好美景酒楼虽上诉称无需向欧阳娟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护理费,但本院审理期间,其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好美景酒楼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荔湾区好美景酒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瑞晖审 判 员  崔利平代理审判员  印 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松泓冯晓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