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5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亳民一终字第008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女,1973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李超,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桑宾,安徽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又名张杰,男,1973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代理人:耿玉琦,涡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关于上诉人王某与被上诉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经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王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桑宾,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耿玉琦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王某申请撤回上诉,张某撤回原审起诉,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王某撤回本案上诉;二、撤销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2015)涡民一初字第00063号民事判决;三、准许张某撤回本案一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某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王某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燕审判员 彭亮审判员 刘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琪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