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胡明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胡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高法民提字第0004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胡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孙宪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77号。法定代表人:宋文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明因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17日作出(2013)中区民初字第00345号民事判决。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民终字第02776号民事判决。胡明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1月16日作出(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1240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胡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宪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蔡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胡明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和解,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明人民币80000元,胡明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再审期间胡明与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协商一致,重庆华拓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胡明人民币80000元,双方因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产生的纠纷终止。胡明提出撤回再审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明撤回再审申请,本案终结再审程序。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怡代理审判员 彭四川代理审判员 罗 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