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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与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1060号原告:徐某,男,1991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冯承明,安徽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程某,女,199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安徽卓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5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胡启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2015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承明,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叶朝茂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后不久,因原告所在的村进行整村推进项目,对急切用房的村民如结婚可优先分配到住房。原告将这一情况告知了被告,被告也同意与原告登记结婚,但是提出要原告给付彩礼10万元,后又增加了1万元,实际给付彩礼11万元,另外还要给被告买白金项链、手镯、耳环、戒指等物品,待年底举办婚礼后,才正式嫁给原告,和原告共同生活。原告满足了被告的上述要求后,双方到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到年底被告却以当年是其本命年为由拒绝举办婚礼,经媒人协调推迟到2015年5月1日,可到时被告又要求新婚房必须待房产证办好后才举行婚礼,可原告的婚房系拆迁安置房,产权证一时办不下来。经原告多次到被告家说明情况,开始时被告家人勉强应付,之后就不理不睬。原告认为,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并没有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彼此毫无感情。另外,由于双方未在一起生活,被告所收的彩礼,应予以返还。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返还彩礼;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以证实其身份;2、结婚证1份,以证实原、被告为合法夫妻关系;3、仓溪村民委员会证明1份,以证实原、被告登记结婚是为了能优先分配到安置房,且双方没有在一起同居生活等事实;4、发票1张、购货单6张(复印件),以证实原告为被告购买的笔记本电脑、项链、手镯、耳环、戒指等物品的事实;5、证人夏某、胡某当庭证词,以证实原、被告订婚时,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万元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本院均予以采信。被告程某辩称:原告诉状上讲的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是虚假的,被告也不同意离婚,因为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达到破裂程度,而且我们也有同居生活;如果原告认为,我们在某些事上有分歧,责任也是在原告方,我方有充分证据证明,不能举办婚礼的责任完全在于原告;原告给的金首饰系赠予,笔记本电脑在原告处,我方也没有收到原告的彩礼,只有红包,后来我家也还给原告了,而且我家亲戚也包了5000元的红包给原告,应属共同财产。被告为支持其辩解理由,向法庭提交下列证据: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1份(复印件),以证实被告应享有房屋相关权利,分到相关的拆迁补偿款;2、微信聊天记录1份,以证实原、被告同居生活的事实,关于拆迁房登记有被告名字的事实。上述证据经法庭质证,证据1: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系复印件,被告未能向法庭提交相关原件予以核对,且内容未涉及被告,故对该份证据及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证据2:微信聊天内容中被告虽然陈述到与原告同居及拆迁房登记有被告名字,但其中没有原告认可的内容,对该证据证明目的本院不予支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14年经人相识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双方在登记结婚前举办了订婚仪式,原告给付被告彩礼11万元,同时原告还为被告购买了价值37841元的项链、手镯、耳环、戒指等首饰。本院认为:原、被告在相识后登记结婚,为合法的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对于原告所陈述的离婚理由,被告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未能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与被告的夫妻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胡启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花 慧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