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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余商初字第160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与杭州华顺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杭州华顺炉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余商初字第1602号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峰。委托代理人:朱觉明。被告:杭州华顺炉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建新。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华顺炉业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38元,减半收取1169元,由原告杭州华益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吕 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徐迪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