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祁书云等与王焕祥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书云,王艳丽,王荣艳,王焕祥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正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正民新初字第00255号原告祁书云,女,汉族。原告王艳丽,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荣艳,女,汉族。原告王荣艳,女,汉族。被告王焕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李翠娟,系河北泰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祁书云、王艳丽、王荣艳与被告王焕祥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三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祁书云、王艳丽、王荣艳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150元。代理审判员 李计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崔玲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