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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