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061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0615号原告杨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李松敏审 判 员 :赵志强人民陪审员 :陈丽敏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国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