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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美民一初字第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马柏根与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柏根,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C}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美民一初字第85号原告:马柏根,男。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平汉。原告马柏根诉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柏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柏根诉称,1998年3月16日,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原告马柏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原告一次性向被告支付现金2万元整,被告出具收条一份,购买下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7号福星公寓甲207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35平方米。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由被告办理房产证书。2000年3月8日,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被海口市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该公司和法人代表陈平汉下落不明,未能按合同约定办理房产证。2014年7月2日,原告从海口市房产局档案室查询后得知该楼总房产证号为363**,产权人为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为海口市白龙乡青年路西侧,档案号为217XX号,目前状态未查封、未抵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1、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2、判令被告将坐落于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7号福星公寓甲207号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未答辩。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16日,原告马柏根(乙方)与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甲方)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书》,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7号福星公寓甲207号房(建筑面积约35平方米)出售给乙方;房屋价款为人民币2万元,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当天一次性以现金付清房款,甲方收款后应出具收据给乙方为凭;甲方在乙方付款时应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同意为乙方办妥房屋所有权证,办证所需的一切费用及税金全部由被告承担;合同自签字盖章起生效。陈平汉作为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并加盖被告公司公章。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2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据》一份,并依约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居住使用至今。之后被告未能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遂成讼。另查,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7号福星公寓楼已办理总证(产权证号363**),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本案讼争房屋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分证。本院确认的以上案件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书》、购房款收据、物业费及水电费收据、海口市解决办理房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出具的《退件通知书》、海口市房屋档案馆出具的《海口市房产登记信息查询情况说明》、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这些证明材料已经庭审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于1998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已依约向被告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讼争房屋。被告按合同约定负有协助原告办理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义务。现原告诉请确认双方签订的上述合同有效,并要求被告协助其办理过户手续,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马柏根与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于1998年3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二、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原告马柏根将登记在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名下的位于海口市美兰区青年路27号福星公寓甲207号房屋(总证号:36384)过户到原告马柏根名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由被告海口市白龙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sxbfrhd9ev2y8sofhx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孙 亮人民陪审员  黄亚六人民陪审员  陆 泉二O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柳松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