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黄某、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刘某某,黄某,姜某某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细民一初字第00284号原告吕某某,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黄某,男。被告姜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刘某某诉被告黄某、姜某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是在法律准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钟爱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