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廖雅思与钟建国、沈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增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增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雅思,钟建国,沈燕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增法民一初字第448号原告:廖雅思,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被告:钟建国,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崔家围五巷15号。被告:沈燕,成年,住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廖雅思诉被告钟建国、沈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廖雅思以与被告钟建国已协商调解为由,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雅思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雅思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35元,由原告廖雅思负担。审 判 长  王玉兰人民陪审员  陈小英人民陪审员  陈小红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关韵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