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泗民初字第84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柏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842号原告柏某。被告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柏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且不违背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柏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