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