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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民一初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杨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景民一初字第636号原告:杨某,农民。被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唐治强,景县景州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