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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郊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晶钰与刘长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钰,刘长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郭晶钰,女,汉族,1995年12月6日生,现住林州市,系被告继女。被告刘长生,男,汉族,49岁,住林州市,系原告继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钰诉被告刘长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