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林郊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郭晶钰与刘长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晶钰,刘长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郊民初字第256号原告郭晶钰,女,汉族,1995年12月6日生,现住林州市,系被告继女。被告刘长生,男,汉族,49岁,住林州市,系原告继父。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晶钰诉被告刘长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秦学凤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呼林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