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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0028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王国维、陈大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国维、陈大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字第00285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长宋慧菊被执行人王国维、陈大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3)平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在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平民初字第01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保留申请执行人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敖占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庚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