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20
案件名称
易善田与朱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冻结划拨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善田,朱朝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衡蒸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易善田,男。被执行人朱朝辉,男。申请执行人易善田与被执行人朱朝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朱朝辉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5年4月20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易善田赔偿款122606元、案件受理费2305元、执行费19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759.32元(时间从2015年4月22日暂计算至2015年7月14日止),合计:128570.32元。但被执行人朱朝辉至今未按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朱朝辉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朝辉在银行的存款128570.3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凌 云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廖夏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