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3-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与谢德忠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谢德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02033-2号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八公里西部国际汽车城2号楼2201室。组织机构代码69124861-0。法定代表人樊登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云亮,男,198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罗岩村3组40号,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83********。被告谢德忠,男,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分水镇川兴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5122211973********。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谢德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重庆金轮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毛 喻人民陪审员 彭家容人民陪审员 彭期远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朱荣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