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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达中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洪、朱育林、刘小芹、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洪,朱育林,刘小芹,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初字第96号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周大华,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熊运告,该联社风险合规部经理。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陈东亚,四川天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饶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赵刚印,四川法之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川区南外镇达万路14号D幢1-2-1号。法定代表人朱育林,总经理。被告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洪,董事长。被告江洪。以上二被告委托代理人(一般授权)余雷,四川金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育林。被告刘小芹,系朱育林之妻。被告杜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开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达县协和盛商贸有限公司、达县阳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洪、朱育林、刘小芹、杜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9827元,减半收取69913.5元,由原告开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四川惠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郭 彤审判员 古 霞审判员 户 娆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治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