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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中法执字第46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丁松活与邱卫东仲裁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松活,邱卫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中法执字第46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松活,男。委托代理人:翁一菊,广东南天星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邱卫东,男。申请执行人丁松活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案字第376号裁决向本院申请执行邱卫东仲裁一案,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的主要财产位于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辖区,为了提高执行效率,减少执行成本,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宜将本案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清远仲裁委员会(2015)清仲案字第376号裁决指定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行。二、本院将案卷相关材料移交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即生效。审判长 赵 骞审判员 黄建平审判员 尹河清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炽辉第1页共2页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