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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仁寿民初字第211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代海琳、张建国与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寿民初字第2118号原告代海琳,女,生于1981年10月7日,汉族,城镇居民。原告张建国,男,生于1976年5月28日,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竟,四川铁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雪梅,女,生于1987年11月26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代海琳、张建国诉被告吴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代海琳、张建国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海琳、张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70元,减半收取3235元由被告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伍全文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魏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