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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与上海振罗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上海振罗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杨民五(商)初字第922号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洪承杓,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昱昆,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XX,上海格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振罗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张军成。本院在审理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振罗运输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三星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不预缴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何为铭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