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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马富春与刘金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富春,刘金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09号申请执行人马富春。被执行人刘金发,无职业。原告马富春与被告刘金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南民初字第6213号调解书,判令被告刘金发于2014年12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马富春借款27000元。调解书生效后,被告刘金发已给付一部分,至今仍有借款及诉讼费22237元未履行,原告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金发在本院另有执行案件,本院其他执行法官目前正在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刘金发名下房产,本案承办人已向另案的执行法官送达相关手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刘金发房屋拍卖剩余款22237元,另查被执行人刘金发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6213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雪涛审判员  于钟亮审判员  彭春生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米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