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雁民初字第0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与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2)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雁民初字第01035号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东金鹰大厦附楼****室。法定代表人:张若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子芳,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欣,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号旺座现代城*座***室。法定代表人:赵永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忠勤,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乐阳光公司”)诉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听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郑欣、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忠勤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快乐阳光公司诉称,其经湖南电视台合法授权取得电视作品《天天向上》(20121026期)(以下简称“涉案节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其公司在授权地域和授权期限内拥有该作品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有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维权。被告未经原告授权,在其经营的“多听FM”手机客户端(包括苹果手机客户端和安卓手机客户端)上提供电视作品《天天向上》的音频内容,可以使用户在线收听音频和下载音频内容,原告对此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告非法提供该作品音频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行为极大地侵害了我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专有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并且原告为了维权支付了相应的合理费用,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多听公司辩称,原告须提供作品原始版权信息和证据才能确定其为适格的主体。侵权事实也需要由原告举证证明。被告已在2014年8月份将涉案节目全部下线,已经尽到网络服务提供商所应尽到的注意义务,且被告的“多听FM”是影响力很小的网络电台。涉案作品属于电视类综艺节目,价值主要在于看而不是听,这些内容也不是“多听FM”上的主流内容,作品点击量也能反映出来。被告经营APP范围很小,没有任何获利,原告主张的费用过高。经审理查明,湖南广播电视台将涉案节目于2013年09月16日在湖南省版权局进行了登记。2011年3月7日,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说明书》,表明以其名义申请办理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天天向上》等作品之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均由快乐阳光公司享有,期限为2006年6月30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止。被告认为原告所提供的作品登记证、说明书等证据不能证明湖南卫视是涉案节目的原始权利人,也不能证明原告是涉案节目的权利人。2014年7月16日原告申请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对相关移动终端客户端iPhone4手机的相关内容进行保全证据公证:点击“多听FM-网络电台听书听课音乐评书”,进入相关界面,安装完成,点击“多听FM”图标,在搜索框中输入“天天向上”,点击“搜索”,进入相应界面,点击“相关专辑”下方的“箭头图标”,进入相应界面,界面显示有专辑列表,点击“天天向上2012”,进入相应界面,界面显示有节目列表,点击播放“1026汪小菲母亲张兰诉艰辛创业”。2014年7月17日原告申请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对其使用手机下载软件、安装运行该软件、通过该软件搜索、下载相关文件的过程及取得的结果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在手机主界面点击“浏览器”进入相应界面,在地址栏输入“duotin.com”,点击“前往”,进入多听FM主界面,点击“立即下载”,界面显示已下载的程序,点击相应图标,进入安装界面,点击“安装”,进入相应界面,点击“多听FM”,进入多听FM主界面,在专辑列表界面,在搜索栏中输入“天天向上”,点击“搜索”进入相应界面,点击“相关专辑”右侧的“>”,进入专辑列表界面,依次点击下载“天天向上2012”(共51个节目)。被告认可上述公证书所证明事实,但主张其已于2014年8月7日收到原告通知后即已删除上述涉案节目。原告另提供民事判决书一份、新闻报道若干以证明被告的侵权行为给其造成的损失,该民事判决书系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一案,判令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二十万元;该新闻报道系对《天天向上》进行的报道。被告对该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损失。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合理维权费用或被告的违法所得。被告另提出,原告所举证的民事判决书中审理查明《天天向上》2014年度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系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故其对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存疑。被告出具(2014)沪卢证经字第2402号及2403号公证书,证明在2014年8月7日时,在“SamsungGTP5110”平板电脑上及在“iPad4”平板电脑上用“多听FM”软件搜索“天天向上”,没有查询到涉案节目。原告认为该公证书公证的事实即在平板电脑上的搜索结果不能证明被告在手机客户端上也删除了涉案节目。上述事实,有授权书、说明书、作品登记证、公证书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当庭核对无误。本院认为,《天天向上》电视节目由湖南广播电视台制作,并就涉案节目进行了著作权登记。结合湖南广播电视台出具的《说明书》,能够证明原告享有对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对该事实不予认可,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认为《天天向上》2014年度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系由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故对原告是否享有涉案节目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存疑。因涉案节目不是2014年制作播放的,故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与原告对涉案节目的权利没有冲突,故对被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告出具的公证书所公证的被告侵权事实,本院予以认可。被告主张其已于2014年8月7日删除上述涉案节目不影响其侵权事实的认定。被告应当对其侵犯原告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关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的具体数额,因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本院综合考虑涉案节目的知名度、播放时间和播放次数,被告的“多听FM”软件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被告公司的主观过错、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对原告的赔偿主张不应全额支持,被告应当赔偿原告损失400元。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西安多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400元。二、驳回原告湖南快乐阳光互动娱乐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应将该款与上述款项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郝 杰人民陪审员 侯燕平人民陪审员 张广乾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 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