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邢云涛与刘汉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沟民初字第00243号原告邢云涛,男,汉族,1969年5月19日出生,个体,现住营口市站前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长顺,营口市弘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汉革,男,汉族,自然情况不详,现住大石桥市。原告邢云涛与被告刘汉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诉讼代理人程长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汉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6月7日被告以急用钱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以其所有的位于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的住房一套(150平方米)作为抵押,且承诺每月还款1万元,后被告��有按照自己的承诺向原告偿还借款。此款虽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拖欠,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邢云涛与被告刘汉革系朋友关系,各自有油罐车并曾共同为内蒙古一家油厂拉油赚取运费。被告刘汉革在与该油厂结算运费时曾将原告邢云涛的运费一并结算,但没有及时向原告归还。经原告催要,被告归还了一部分运费,后因有急事向原告借了一笔款项。经原、被告双方结算总账,被告刘汉革累计欠原告邢云涛共计人民币10万元,被告当场以房照原件作为抵押并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欠条内容为:欠条,现欠邢云涛人民币:拾万元整。将大石桥市水源镇同志村刘汉革房屋建筑面积壹佰伍拾平方米做抵押,承诺每月还款壹万元,直至还清后归还房屋证件,欠款人:刘汉革,2014.6.7。本院所��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笔录,欠条原件一份,房照复印件一份,证人证言在卷为凭,并经开庭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刘汉革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是对抗辩权的主动放弃,被告借用原告款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借款不还显系无理,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汉革给付原告邢云涛欠款人民币共计10万元。上述给付义务限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完毕。逾期履行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用230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祖广忠审 判 员 孙永义代理审判员 张明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春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