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细花、李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细花,李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被告:郑细花。被告:李晋。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细花、李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