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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细花、李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细花,李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矾商初字第145号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刚。委托代理人:孔祥芳。被告:郑细花。被告:李晋。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郑细花、李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杨杨人民陪审员  朱 栋人民陪审员  黄道奔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其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