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张正与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正,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张正。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骏。委托代理人:冯惟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正诉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昊元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正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张正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小亮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郑珊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