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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2079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06

案件名称

隋雅杰与沈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隋雅杰,沈玉梅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2079号原告:隋雅杰。被告:沈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隋亚杰诉被告沈玉梅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隋雅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刘建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记员  韩 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