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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小字第0183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原告刘殿清诉被告李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殿清,李亚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小字第01833号原告刘殿清,男,1954年9月2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惠生被告李亚朋,男,1992年2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殿清诉被告李亚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殿清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殿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殿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杨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