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民三初字第145号原告:林某某。被告: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庭外和解,原告林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为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子贤审 判 员 徐俊毅人民陪审员 严兴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钟铸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