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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8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姜振超与马子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振超,马子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台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台民二初字第00287号原告:姜振超,男。被告:马子辉,男。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园林路嘉诚花园3#。负责人:钟影,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祝策,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振超诉被告马子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振超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赵迪娜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予。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振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姜振超承担。审 判 长  阚丽娟人民陪审员  李 旭人民陪审员  栾枢杰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