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谢斌与张益飞、张益梅等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益飞,张益梅,谢斌,王忠,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中民终字第030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益飞。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益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斌。原审被告王忠。原审被告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上诉人张益飞、张益梅因与被上诉人谢斌、原审被告王忠、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4)虎民初字第020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催交,张益梅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张益飞以无经济收入为由申请缓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审查,张益飞申请缓交的理由不能成立,并再次催交,张益飞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张益飞、张益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稚群审 判 员  叶 刚代理审判员  郭 锐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茂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