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蔡文河与蔡线东、马景云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文河,蔡线东,马景云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297号原告:蔡文河,农民。被告:蔡线东,农民。被告:马景云,农民。本院受理原告蔡文河与被告蔡线东、马景云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蔡文河于2015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蔡线东、马景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文河撤回对被告蔡线东、马景云的起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蔡文河负担。审 判 长 张振中审 判 员 闫广俊人民陪审员 胡金城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绍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