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刑初字第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2-24
案件名称
崔跃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xx
案由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同刑初字第105号公诉机关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崔xx,男,195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无文化,农民。2006年7月26日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30日释放。2015年2月2日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6日由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大庆市公安局大同分局执行。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五看守所。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以庆同检诉刑诉(2015)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4月20日立案。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的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海艳、苘志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7月20日22时,被告人崔xx伙同范xx(已判决)等人,在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阳光涂料厂后院,将非法收购的原油装入吉j货车内。由杨x(已判决)、张x(已判决)护送油车。7月21日凌晨3时许,当拉运原油的吉j货车行驶至肇源县江桥附近时,张x被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当场收缴原油36.7吨,纯油重36.4431吨,价值人民币161880.25元。现原油已返还采油五厂。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崔xx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崔xx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不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2年7月20日22时,被告人崔xx伙同范xx(已判决)等人,在大庆市大同区太阳升镇阳光涂料厂后院,将非法收购的原油装入牌照为吉j的货车内。从太阳升镇经肇源大兴、头台,欲将原油运至吉林松原。杨x(已判决)、张x(已判决)帮助崔xx,在运油车经过肇源县时护送油车。7月21日凌晨3时许,当拉运原油货车行驶至大广高速风华收费站附近时,张x被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当场抓获,其余参与拉运原油的人员均驾驶本田轿车逃跑。当场收缴原油36.7吨,纯油重36.4431吨,价值人民币161880.25元。现原油已被采油五厂回收。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崔xx主动到大庆市公安局油田分局投案。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崔xx当庭供述及公诉机关举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发破案经过、抓逃说明、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21日凌晨,肇源县公安局工作人员在肇源县桥附近抓获非法拉运原油的张x,并扣押牌照为吉j的非法拉运原油货车。经侦查,被告人崔xx伙同范xx等人在大同区太阳升镇非法收购原油后,欲将原油经肇源运往吉林省松原市。2012年8月21日崔xx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2015年2月2日,被告人崔xx到公安机关投案。2、辨认笔录、照片,证实被告人崔xx对装运原油地点及拉运原油货车以及对同案范xx的指认、辨认情况,同案范xx对崔xx的辨认情况。3、回收报告、原油含水化验表、价格证明、价值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移交物品清单、车辆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及说明、作案工具存放说明,证实公安机关在牌照为吉j货车上起获原油36.7吨,含水0.7%,纯油重36.4431吨,原油价值人民币161880.25元。现涉案原油已被大庆油田公司采油五厂回收。非法拉运原油的吉j货车登记所有人为杨xx,黑g本田雅阁轿车登记所有人为吕x。4、证人张x2012年7月21日、2012年7月22日、2012年7月23日、2012年8月3日证言,证实张x经杨x介绍,以9000元的价格,帮助崔xx、范xx非法拉运原油的货车在途经肇源时逃避查扣。2012年7月22日张x驾驶黑色奥迪轿车到肇源大兴附近,与范xx、崔xx等人驾驶的黑色本田轿车会合。到大广高速肇源收费口时,张x收到对方给付的9000元保车费。张x驾驶奥迪轿车与非法拉运原油的蓝色货车行驶至松原风华收费口,油车顺利通过收费站后,肇源县公安局车辆把货车截住并扣押。张x与公安机关工作人员交涉后,被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抓获,其余参与拉运原油的人员均逃跑。5、证人杨x2012年7月23日、2012年8月3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20日12时许,范xx与杨x电话联系,让杨x帮助找“保油车”的人,杨x联系到张x。张x、范xx约定,由范xx将油车从大同区采油七厂押送到肇源县大兴乡边界附近,张x再将油车从肇源县大兴乡附近押送到大广高速风华收费站口,范xx付给张x好处费9000元。6、证人范xx2012年7月22日、2012年7月23日、2012年7月25日、2012年7月27日证言,证实2012年7月份,范xx和崔xx等人合谋倒卖原油。为防止拉运原油的货车在肇源县被查扣,范xx事先联系肇源的杨x,以保一次油车过境给9000元的价格,雇用保油车的人。2012年7月20日晚,范xx、崔xx等人往拉运原油的货车上装了10多吨原油后,于2012年7月21日凌晨从太阳升镇出发,走到肇源大兴时,与开着奥迪轿车保油车的人会合。从肇源上大广高速后,范xx付给奥迪轿车驾驶员9000元。保车的人收完钱后往松原方向行驶,油车跟在奥迪轿车后面,范xx驾驶本田轿车跟在油车后面。大约十分钟后,行驶至松原风华收费口附近时,一台白色吉普车开过来截在拉油车前面,油车司机跳车跑了,奥迪轿车上保车的人下来和从白色吉普车上下来的人说话,随后双方发生肢体冲突,范xx驾驶本田轿车拉着崔xx等人逃走。7、证人宋xx、孙xx、张xx、王xx、刘xx、王xx2012年7月22日证言,均证实在大广高速风华收费口,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截获一台非法拉运原油的货车,并将参与拉运原油的张x抓获。8、被告人崔xx2015年2月2日、2015年2月3日、2015年2月6日、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15日供述,证实2012年7月份,崔xx联与范xx商定,由崔xx收购原油,通过范xx,将原油卖给“六哥”。崔xx从万xx处以每吨1800元的价格开始收购原油。收了30多吨后,“六哥”联系大车拉原油。为防止原油被查扣,范xx负责找保油车的人,保车的钱由“六哥”出。2012年7月21日凌晨4时许,油车从大同区太阳升镇出发,经肇源大兴、头台、欲到吉林松原。范xx驾驶本田轿车在前面领道。当行驶至大兴附近时,肇源保油车的人驾驶奥迪车在前面领着,上大广高速肇源口后,范xx把保车钱给奥迪车上的人。之后,奥迪车在前面,油车在中间,本田车在后,往松源方向行驶,到松源风华收费口时,范xx调头往肇源方向走,这时突然有一辆白色吉普车过来了,截在油车前面,拉原油的司机下车跑了。奥迪车上保油车的人下来与吉普车上的人说话,期间肢体上有冲突,范xx看到后驾驶本田轿车拉着崔xx等人逃走。之后范xx被抓获,崔xx跑到内蒙古东乌旗躲避追捕。9、户籍信息、(2006)同刑初字第92号刑事判决书、(2013)同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被告人崔xx主体身份。2006年7月26日被告人崔xx因犯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8年5月30日释放;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崔xx同案犯范xx、张x、杨x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亦证实被告人崔xx组织非法拉运原油的事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崔xx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崔xx明知原油是犯罪所得赃物而予以收购,价值人民币161880.2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起诉指控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崔xx的量刑建议在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不适当,不予采纳。被告人崔xx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在五年内又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在量刑时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崔xx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接受审判,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案赃物已被丢失单位回收,故在对崔xx量刑时应酌情予以考虑。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此种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崔xx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2日起至2018年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孙 浩审 判 员 姜红伟人民陪审员 张国辉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伟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价值总额达到十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十次以上,或者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的犯罪所得系电力设备、交通设施、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军事设施或者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价值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的;掩饰、隐瞒犯罪行为致使上游犯罪无法及时查处,并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无法挽回或其他严重后果的;实施其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行为,严重妨害司法机关对上游犯罪予以追究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