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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84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李令信与梁文琼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令信,梁文琼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法民初字第02984号原告李令信,男,1969年3月2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野县。被告梁文琼,女,1968年9月2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令信与被告梁文琼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现原告李令信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令信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令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本院决定免收。代理审判员 郭 建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瑞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