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终字第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7-1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10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二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玥明。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宝坻环城南路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环城南路26号。负责人曾志鹏,经理。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因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22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殷 焱代理审判员 张炳正代理审判员 陈 豪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学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